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316号 被告姚广德。 原告胡同光与被告姚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同光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同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赵显洲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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