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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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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定太与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米定太。 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瑞,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米定太与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米定太。

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瑞,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米定太与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米定太与被告南阳市圣鸽食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地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米定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退回原告米定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东明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