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惠林章。 被告张华成。 原告惠林章与被告张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林章于2013年3月18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林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