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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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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某某

原告李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2年在上大学时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双方毕业后,原告家人阻止双方来往,原告无奈提出分手,被告就经常到原告家中及单位吵闹。之后原告及家人经过考虑,1997年7月双方结婚。婚后双方在孩子上小学之前感情尚好。在小孩上小学之后因家庭琐事、孩子教育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常吵架。由于婚前矛盾,婚后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一直不融洽。大概2004年时,我听说被告婚前曾经与13中一老师交往过,另外,2011年被告带着孩子去青岛找她同学游玩,该同学还来我们家住过,并且走时被告把我一块没带过的表送给同学当礼物,因为这我怀疑她与她同学关系不正常。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在孩子上初中之前感情一直不错,上初中之后因教育孩子上双方有不同意见,但是从未因家庭琐事和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过争吵。为了支持原告的工作,家务活及孩子的教育、生活均由我一个人负责,我做到了作为一个妻子和母亲应尽的职责。原告陈述称婚前男方父母反对属实,但说我婚后与男方父母关系不融洽不属实。我带儿子去青岛游玩见同学属实,但和男方有男女关系不属实。我与13中一个男教师交朋友不属实。双方也一直未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大学同学,1992年9月相识,1993年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0月15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8年7月2日生育一男孩李鑫哲。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自婚生子上学后,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2011年被告带着孩子去青岛找她同学游玩,原告对其产生怀疑,双方出现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大学时期相识并相恋,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并且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二人感情一直较好,建立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后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并且原告因被告外出旅游与同学见面对其产生怀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作出了解释,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也并未向法庭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谅有和好的可能。故对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