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祖树。 委托代理人吴国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士荣。 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南阳市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春富,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树与被告郭士荣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树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祖树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祖树负担。 审判长 赵显洲 审判长 杨 杰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