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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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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祖树与被告郭士荣、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祖树。 委托代理人吴国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士荣。 被告王强。 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南阳市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春富,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祖树。

委托代理人吴国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士荣。

被告王强

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南阳市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春富,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树与被告郭士荣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树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祖树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祖树负担。

审判长  赵显洲

审判长  杨 杰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