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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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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静静与被告于黎、赵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王静静,女。 被告于黎,男。 被告赵森,男。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静静与被告于黎、赵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9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静静,女。

被告于黎,男。

被告赵森,男。

本院审理的原告静静与被告于黎、赵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9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静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