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5号 被告于黎,男。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静静与被告于黎、赵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9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静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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