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仁乐诉被告薛文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仁乐,女。 委托代理人邓钟楷,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薛文堂,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浩,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满占庆,任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仁乐,女。

委托代理人邓钟楷,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薛文堂,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浩,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乐诉被告薛文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仁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仁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李仁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