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杜猛,男。 被告牛硕,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猛诉被告牛硕、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猛于2012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保全费1820元,共4440元,由原告杜猛承担。 审判长 李 哲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