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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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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猛诉被告牛硕、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杜猛,男。 被告牛硕,男。 被告王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猛诉被告牛硕、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猛于2012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杜猛,男。

被告牛硕,男。

被告王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猛诉被告牛硕、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猛于2012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保全费1820元,共4440元,由原告杜猛承担。

审判长 李 哲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