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95号 原告吕聚霞,女。 主要负责人刘迎春,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聚霞诉被告陈永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聚霞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聚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聚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聚霞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