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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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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通与被告丁欢,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吴通,男。 被告丁欢,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张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吴通,男。

被告丁欢,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通与被告丁欢,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通欲与以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吴通承担。

审判长  赵玉西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