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吴通,男。 被告丁欢,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通与被告丁欢,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通欲与以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吴通承担。 审判长 赵玉西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