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刘正兵。 委托代理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兵与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梁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兵于2013年3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正兵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