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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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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建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子中租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南阳市建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生,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猛,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南阳市建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生,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猛,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德,任经理职务。

被告胡子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建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子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在2013年4月1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2010年11月4日,申请人与原告南阳市建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申请人承建的南阳建业森林半岛假日酒店供应钢管、扣件及油托等建筑物资。合同第三条关于供货方式的约定,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送到申请人指定工地即南阳建业森林半岛假日酒店工地,而该工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工程所在地即南阳市宛城区。而申请人现在办公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第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南阳市卧龙区并非合同履行地,也非被告所在地,因此,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南阳市宛城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金水区等人民法院均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郑州市,而被告胡子中的住所地在卧龙区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