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 被告冯长超。 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少军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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