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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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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张少军。 被告冯长超。 被告吴强。 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少军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张少军

被告冯长超。

被告吴强

原告张少军与被告冯长超、吴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少军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