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崔新敏。 委托代理人方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敏与被告王建珍崔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敏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敏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谅解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新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崔新敏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