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54号 被告赵随。 被告李有建。 原告张伟星与被告赵随、李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伟星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