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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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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伟星与被告赵随、李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伟星。 被告赵随。 被告李有建。 原告张伟星与被告赵随、李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伟星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伟星。

被告赵随。

被告李有建。

原告张伟星与被告赵随、李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伟星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