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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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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陈东明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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