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49号 委托代理人于晓玲,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邢清鑫,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川与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川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川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于川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杨 杰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