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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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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丁某。 被告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撤诉理由正当,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丁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