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先富。
委托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娜。
原告张先富与被告张小娜、南阳市博物馆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先富于2013年3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先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9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