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先富与被告张小娜、南阳市博物馆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先富。 委托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娜。 被告南阳市博物馆。 原告张先富与被告张小娜、南阳市博物馆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先富于201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先富。

委托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娜。

被告南阳市博物馆

原告张先富与被告张小娜、南阳市博物馆财产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先富于2013年3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先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9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