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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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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献峰与被告李海岩、被告南阳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79号 原告王献峰,男,系原告父。 委托代理人梁蕾,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海岩,男。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79号

原告王献峰,男,系原告父。

委托代理人梁蕾,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岩,男。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阳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迎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峰于2012年5月28日以自己起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昱浩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