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79号 委托代理人梁蕾,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负责人刘迎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峰于2012年5月28日以自己起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昱浩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