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30号 原告:赵彦博,男。 委托代理人:高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垒,公司职工。 在审理原告赵彦博诉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彦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彦博承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