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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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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保山、赵晓平、赵晓晓、张荣超与被告周德寅、李保臣、南阳市冷饮食品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赵保山,男(系死者王付勤的丈夫)。 原告赵晓平,女(系死者王付勤的长女、死者张卫涛的母亲)。 原告赵晓晓,女(系死者王付勤的次女)。 原告张荣超,男(系死者张卫涛的父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保山,男(系死者王付勤的丈夫)。

原告赵晓平,女(系死者王付勤的长女、死者张卫涛的母亲)。

原告赵晓晓,女(系死者王付勤的次女)。

原告张荣超,男(系死者张卫涛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任晓、李东蕾,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寅,男,系肇事车辆豫R06653号重型结构货车的驾驶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臣,男。系肇事车辆豫R06653号重型结构货车的车主。

委托代理人刘云林,男。

委托代理人程国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宝哥)冷饮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罗云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东,该厂业务副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孙常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公司员工。

原告赵保山赵晓平、赵晓晓、张荣超与被告周德寅、李保臣、南阳市冷饮食品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7月23日和2012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德寅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保臣及其代理人、被告南阳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保山、赵晓平、赵晓晓、张荣超诉称,2012年6月15日19时56分,被告周德寅驾驶豫R0665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交通驾校东100米处时,与自南向北步行通过公路的王付勤、张卫涛相撞,造成王付勤、张卫涛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周德寅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周德寅系被告南阳市冷饮食品厂的司机,在为该厂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所驾驶的车辆系该厂所有,登记车主为李保臣,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故请求被告周德寅、李保臣、南阳市冷饮食品厂赔偿原告因死者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7277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3128.4元、误工费10750元、水晶棺、太平间费用21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12000元,共1306290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德寅辩称,事故属实。原告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死亡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者父母的生活费不应支持,处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属丧葬费范畴,不应重复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周德寅受雇于南阳市冷饮食品厂,是该厂招聘,并由该厂发工资,事故发生在受雇过程中,周德寅在事故发生中只是观察不周,属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雇主冷饮食品厂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周德寅和李保臣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李保臣辩称,周德寅驾驶的车辆原来是南阳市冷饮食品厂的,后该车卖给了李保臣,登记在了李保臣名下。车卖给李保臣后与南阳市冷饮食品厂签订有运输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由李保臣在旺季为该厂运货,李要求该厂为李招司机,工资按厂里的标准发放,工资从运费中代扣。周德寅发生事故,因逃逸被确定为全部责任,不仅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也给李保臣造成了巨大损失,周德寅不仅应赔偿原告,也应赔偿李保臣。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应由周德寅承担,李保臣同意先行垫付一半。原告请求数额过高,是否按城镇居民赔偿应由法院酌情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办理丧葬的误工费等应斟酌,交通费合理,律师费不应支持。李保臣已支付5万元。

被告南阳市冷饮食品厂辩称,周德寅是李保臣雇佣的,本厂只是受委托为李保臣招司机,工资实际是李保臣发,本厂只是从给李保臣的运费中代扣,本厂从未和周德寅签劳动合同,我们也告诉过周德寅是李保臣雇佣他,和李保臣的运输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发生事故由李保臣承担,故本厂不应承担责任。该车之所以以本厂名义投保险,是为了便于管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后被告周德寅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肇事后逃逸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将追偿。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商业三者险无不计免赔,根据合同应扣除20%的免赔率。水晶宫、太平间的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诉讼费本公司不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2月16日前支付原告赵保山、赵晓平、赵晓晓、张荣超赔偿金362000元;

二、被告李保臣、周德寅于2012年12月16日前连带支付原告赵保山、赵晓平、赵晓晓、张荣超赔偿金347095元;南阳冷饮食品厂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受理费15998元,减半收取7999元,由原告承担5107.05元,被告李保臣与周德承担2891.9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哲

审判员 谢金海

陪审员 程广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