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64号 被告杨长军,男。 被告左守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向东与被告杨长军,被告左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向东欲与以被告杨长军、左守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向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