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跃苹、魏跃华诉被告白道远、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魏跃苹,女。 原告魏跃华,女。 委托代理人程国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道远,男。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魏跃苹,女。

原告魏跃华,女。

委托代理人程国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白道远,男。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孝,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志勇,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跃苹、魏跃华诉被告白道远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11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白道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跃苹诉称,2012年8月20日15时,被告白道远驾驶豫J55891并带豫JC711挂车的重型货车沿南阳市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王村中学西200米处时,与原告魏跃华驾驶并载魏跃苹的自南向北穿过公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魏跃苹、魏跃华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白道远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魏跃华驾驶电动车通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被告白道远的车辆系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并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并构成伤残,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095.2元、营养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5471元、误工费359元、残疾赔偿金1320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92元、二次治疗费528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90元、鉴定费700元,共65128.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再支付55128.2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神经损伤可能还会构成伤残,保留二次请求的权利。

原告魏跃华诉称,本在事故中受伤,请求被告赔偿本人医疗费5085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车损等共7914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道远辩称,事故属实,本人驾驶的车辆系本人所有,挂靠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本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2份,主、挂车各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份,主车限额50万元,挂车限额5万元,均有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人已垫付魏跃苹10820元,垫付魏跃华1400元,也应由保险公司向本人理赔。原告请求数额过高,部分请求不能支持。诉讼费、鉴定费应按比例承担。

被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白道远驾驶的车辆实际归白道远所有,本公司只是登记车主,本公司不实际控制该车辆,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本公司只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医疗费只在医保用药范围内赔偿,应有用药清单相印证,二次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处理,原告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伤残等级是原告单方做出的,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魏跃华的医疗费应有病历印证,对魏跃华的车损,因无评估报告也未维修,不应支持。鉴定费、诉讼费,本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15时,被告白道远驾驶豫J55891并带豫JC711挂车的重型货车沿南阳市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王村中学西200米处时,与原告魏跃华驾驶并载魏跃苹的自南向北穿过公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魏跃苹、魏跃华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白道远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魏跃华驾驶电动车通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伤后魏跃苹被送往南阳南石医院住院17天,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进行了手术内固定,支出医疗费、检查费共28295.2元,购买肘前臂支具800元。医院证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4周需1人护理,出院后至下次手术取钢板前,建议复查4次,每次70元,共280元,1年后取出内固定,费用约5000元,二次住院需15天,1月内陪护1人,整个伤情恢复期至取出钢板后1月,避免患肢用力,防止钢板折断。2012年10月26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鉴定所对魏跃苹上肢损伤鉴定为10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魏跃苹为农业户口,在家务农。魏跃苹共有2个被抚养人,魏跃苹母亲王守连生于1944年7月10日,在魏跃苹定残时68岁3月,尚有11年9月需抚养,魏跃苹共有兄弟姐妹4人,魏跃苹儿子刘金龙,生于2000年4月10日,在魏定残时12岁6月,尚有5年6月需抚养。事故发生后曾发生交通费,提供票据590元。

伤后魏跃华被送往南阳南石医院住院12天,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支出医疗费5085元。医院证明,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魏跃华为农业户口,在外打工。其电动车在事故中受损,但未评估,并发生施救费165元,因事故发生部分交通费,提供票据300元。

被告白道远的车辆系白道远所有,挂靠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营运。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2份,主、挂车各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份,主车限额50万元,挂车限额5万元,均有不计免赔。

白道远已垫付魏跃苹10820元,垫付魏跃华1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保单、鉴定书、户口本、交通费发票等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白道远驾驶车辆与原告魏跃华驾驶并由魏跃苹乘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跃苹、魏跃华受伤,车辆受损,则白道远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由于白道远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过错大小按约定的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白道远继续按比例承担,由于白道远的车辆挂靠台前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与白道远形成了共同利益关系,该公司应与白道远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