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民一初字第192号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雪,女(朱红强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伟、李顺,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红强诉被告(反诉原告)周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朱红强在立案时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诉讼费,至一审结案前缴纳;周玉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开庭审理后,通知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但本诉原告朱红强及反诉原告周玉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均未预交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故本案按本诉原告朱红强、反诉原告周玉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朱红强自动撤诉处理。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周玉顺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谢金海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