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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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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清亮诉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胡清亮,男。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喜哲,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士坡,河南育滨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胡清亮,男。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喜哲,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士坡,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党东鑫,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淯龙苑项目部。

诉讼代表人党军召,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士坡,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党东鑫,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廊坊市中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怀彦,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亮诉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清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胡清亮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