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兆桂与被告冯瑞柯、被告王良富、被告刘广山、被告杜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许兆桂,女。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联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冯瑞柯,任董事长。 被告冯瑞柯,男。 被告王良富,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许兆桂,女。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联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冯瑞柯,任董事长。

被告冯瑞柯,男。

被告王良富,男。

被告刘广山,男。

被告杜思银,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