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许兆桂,女。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联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冯瑞柯,任董事长。 被告冯瑞柯,男。 被告王良富,男。 被告刘广山,男。 被告杜思银,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来明锁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