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金海与被告祝振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王金海,男。 被告祝振奇,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成海,任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祝振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金海,男。

被告祝振奇,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成海,任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与被告祝振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海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