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69号 原告周荣春,男。 委托代理人高凯,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春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张振亮是代表淅川县九重镇政府购买的豫RA2333号车,不是个人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荣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