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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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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荣春与被告张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69号 原告周荣春,男。 委托代理人高凯,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振亮,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春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张振亮是代表淅川县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69号

原告周荣春,男。

委托代理人高凯,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振亮,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春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张振亮是代表淅川县九重镇政府购买的豫RA2333号车,不是个人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荣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