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40号 委托代理人陈爱玲,河南大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太,男。 诉讼代表人李书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楚,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军与被告乔太、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长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乔太承担。 审判员 来明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