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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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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付群诉被告李书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47号 原告刘付群,男。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书银,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新军,任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47号

原告刘付群,男。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书银,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新军,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群诉被告李书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群负担。

审判员  张丰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