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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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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17号 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17号

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栋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雪印,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救助站于2012年8月25日以自己起诉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