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栋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雪印,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救助站于2012年8月25日以自己起诉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南阳市救助管理站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