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司则长,男,系死者司应辉父亲。 原告陈风丽,女,系司则长之妻。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则长、陈风丽于2012年7月10日以自己已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则长、陈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