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司则长、原告陈风丽与被告张小龙、被告张国朋、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司则长,男,系死者司应辉父亲。 原告陈风丽,女,系司则长之妻。 被告张小龙,男,19岁,肇事司机。 被告张国朋,男,系张小龙之父,肇事车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司则长,男,系死者司应辉父亲。

原告陈风丽,女,系司则长之妻。

被告小龙,男,19岁,肇事司机。

被告张国朋,男,系小龙之父,肇事车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则长、陈风丽于2012年7月10日以自己已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则长、陈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赵玉西

审判员  牛 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