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蒋丰同,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肖文龙,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奎,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丰同诉被告南阳鸿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丰同于2013年12月5日以愿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丰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丰同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