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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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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元成与被告杨兴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杨元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兴中,男。 本院在审理杨元成与杨兴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杨元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元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兴中,男。

本院在审理元成杨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杨元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元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元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元成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胡进锋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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