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39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杨元成与杨兴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杨元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元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元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元成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胡进锋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