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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