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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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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杜建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谢晟云,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建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杜建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告谢晟云,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全诉被告谢晟云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建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杜建全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