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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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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王卫民。 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王卫民。

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东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王卫民承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