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85号 被告宋慧婕。 原告王利军诉被告杨广巍、宋慧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利军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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