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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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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利军诉被告杨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85号 原告王利军。 被告杨广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85号

原告王利军。

被告杨广巍。

被告宋慧婕。

原告王利军诉被告杨广巍、宋慧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利军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富申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