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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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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刚跃诉被告黄承召、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冯刚跃。 委托代理人贾俊超,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承召。 被告王海红。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正朝。 原告冯刚跃诉被告黄承召、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冯刚跃。

委托代理人贾俊超,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承召。

被告王海红。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正朝。

原告冯刚跃诉被告黄承召、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刚跃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俊超,被告黄承召、王海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10日前付息,到2014年7月份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5000元,实际交付被告现金9500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利息15000元,现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张,内容为:“今借到冯刚跃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每月10号前付息,借款人:王海红、黄承召,2014年4月10号”,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0‰,因二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黄承召、王海红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二被告辩称原告预先扣除利息5000元,后又支付利息15000元,原告否认,二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承召、王海红偿还原告冯刚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黄承召、王海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陈富申

审 判 员  翟献宽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