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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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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亚南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冯富龙。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 负责人冯麦奎。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亚南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富龙。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

负责人冯麦奎。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南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南的委托代理人赵瑞平,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和2014年11月5日,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9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并承诺两笔借款及利息2014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只是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只是暂时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收据,2014年5月21日,今借到楠楠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纳冯麦奎,收款人冯富龙”。2014年11月5日二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收据,2014年11月5日,今借到楠楠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整,出纳冯麦奎,收款人冯富龙”。该两份借据上均加盖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公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向原告借款19万元的事实,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加盖有二被告公章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偿还原告单亚南借款1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麦魁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孟轲面粉一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