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冯义山,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建良,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义山诉被告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义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义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义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义山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