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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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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义山诉被告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冯义山,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建良,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义山诉被告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义山于2015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冯义山,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建良,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义山诉被告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义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义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义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义山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