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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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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文奇诉被告任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15号 原告:史文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雪亮,男,成年,汉族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15号

原告:史文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雪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史文奇诉被告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文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文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奇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文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文奇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