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15号
原告:史文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文奇诉被告任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文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文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奇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文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文奇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