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44号
原告:张嵩,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任殿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曹叶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杨秋华,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负责人:户少华,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王素南,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的法律顾问。
原告张嵩诉被告任殿光、曹叶强、杨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嵩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嵩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张嵩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