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1号
原告:袁国防,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国庆,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袁国防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袁国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国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国防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国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国防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