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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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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占宾诉被告王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6号 原告:王占宾,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王萌春,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占宾诉被告王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占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6号

原告:王占宾,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王萌春,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占宾诉被告王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占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占宾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宾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占宾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