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22号
原告:王明坤,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唐佐忠,男,查无此人。
被告:白喜森,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明坤诉被告唐佐忠、白喜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坤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王明坤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