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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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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世杰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25号 原告:袁世杰,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国庆,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25号

原告:袁世杰,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庆,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袁世杰诉被告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袁世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世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世杰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世杰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