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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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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民,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阚立波,杨红艳,分别为该公司业务员,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中联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民,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阚立波,杨红艳,分别为该公司业务员,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中联石化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杜天贞。

委托代理人杜好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中联石化封头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