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132号 经营者:王秀丽 委托代理人孟凡、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春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诉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庭下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撤回对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为514元,由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 曹靖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荆 娜 |